涉及典当行业的审批事项主要包括: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办理绝当销售部设立申报、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变更申报、典当行减资变更申报、典当企业注销。
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变更申报包括企业名称、住所、股东、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变更。
一、审批流程
(一)“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审批流程
市商务委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受理申请材料——内贸部组织审查——委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网上公示——下达批复——市商务委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打证办结存档,发放典当经营许可证。
(二)“办理绝当销售部设立申报”审批流程
市商务委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受理申请材料——内贸部组织审查——分管副主任签字——市商务委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下达批复,办结存档。
(三)“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变更申报”审批流程
市商务委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受理申请材料——内贸部组织审查---分管副主任签字——下达批复——市商务委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重新制作证书并办结存档,发放典当经营许可证。
(四)“典当行减资变更申报”审批流程
市商务委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受理申请材料——内贸部组织审查——分管副主任签字——下达批复——市商务委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重新制作证书并办结存档,发放典当经营许可证。
(五)“典当企业注销”审批流程
市商务委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受理申请材料——内贸部组织审查——分管副主任签字----下达批复——企业进入解散程序——市商务委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下发予以注销批复,并收回相关证书、当票等。
黄石港区、西塞山区、铁山区、下陆区、开发区等城区注册企业在申报时可按照提交资料清单要求,将资料直接递交至市商务委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大冶市、阳新县商务主管部门在初审阶段可参照以上流程制定初审办法,所属地区注册企业申报时,先将相关资料报大冶市、阳新县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初审合格后,由大冶市、阳新县商务主管部门送市商务委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受理、复核。
企业在提交申请的同时,要在湖北省行政审批系统上同步进行网上申请,按照要求上传有关申报资料。我委按照有关权限在系统内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处理。
二、提交资料清单
(一)新设典当行
1、设立申请(应当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
2、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及符合当地典当行业发展规划要求的证明材料;
3、典当行章程、出资协议和出资承诺书;
4、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
5、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原件(包括银行询证函复印件、进账单复印件等银行出具的出资证明,每页需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出具验资证明日期距申请材料报至商务主管部门的日期在3个月以内);
6、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个人股东、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法人股东单位法定代表人、拟任典当行的董事、监事、经理、财务负责人)简历及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复印件;
7、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财务状况变动表、会计报表附注及附属明细表,每页需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8、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出资能力证明原件(要求注明:出资额小于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差额,且在净资产额以内;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
9、法人股东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及营业执照副本(有效期距申请材料报至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日期在3年以上)复印件;
10、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承租或者拨付使用期限在3年以上)复印件;
11、工商经营业执照复印件(已改先照后证)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12、拟设典当行所在地市(州)级公安机关审核意见。
(二)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
1、申请(载明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负责人、营运资金数额)
2、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及符合当地典当行业发展规划要求的证明材料
3、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典当行股东会决议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典当行近两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验资报告
6、《典当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7、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复印件)
(三)企业名称变更
1.企业变更申请;
2.《行政许可变更事项审批表》(一式八份,附件4)
3.股东会决议(提供全体股东签字盖章原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6.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已变更过名称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典当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
8. 办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股东委托书;
9.提交《典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四)住所变更
1.企业变更申请;
2.《行政许可变更事项审批表》(一式八份,附件4)
3.股东会决议原件(提供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4.经营场所土地证、房产证或购房合同、租赁合同复印件(承租或者拨付试用期限在3年以上);
5.经营场所平面图复印件(经营场所须为一楼临街门面房);
6.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分公司不需要提供);
7.《典当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8. 办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典当企业委托书;
9.提交《典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五)股东变更
1.企业变更申请;
2.《行政许可变更事项审批表》(一式八份,附件4)
3.典当行原股东会议决议原件(决议股东变更事项,全体原股东签字盖章);
4.新进入自然人股东及新进入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和新进入的典当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拟任典当行的董事、监事、经理、财务负责人)档案所在单位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简历及身份证复印件(附件2),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原件;
5.典当企业股东出资承诺书(附件1,签字盖章);
6.股权转让协议(新老股东签字盖章);
7.新法人股东近两年盈利的审计报告原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财务状况变动表、会计报表附注及附属明细表,每页需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8.新法人股东出资能力证明原件(要求注明:出资额小于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差额,且在净资产额以内;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
9.股东重组后的验资报告(包括银行询证函复印件、进账单复印件等银行出具的出资证明,每页需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出具验资证明日期距申请材料报至商务主管部门的日期在3个月以内);
10.新进入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有效期距申请材料报至商务主管部门的日期在3年以上);
11.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12.《典当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3.涉及国有股份转让的,应出具国有资产相关管理部门关于国有资本同意转让的承诺函;
14.办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股东委托书;
15.提交《典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16.商务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参照上年度商务部对新增典当行股东的规定)。
(六)法定代表人变更
1.企业变更申请;
2.《行政许可变更事项审批表》(一式八份,附件4)
3.股东会议决议(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4.新任法定代表人档案所在单位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简历及身份证复印件(附件3),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原件;
5.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6.《典当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办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股东委托书;
8.提交《典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七)注册资金变更
(1) 企业变更申请;
(2)《行政许可变更事项审批表》(一式八份,附件4)
(3)股东会议决议(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4)出资比例有变化的法人股东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的审计报告原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财务状况变动表、会计报表附注及附属明细表,每页需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5)出资比例有变化的法人股东出资能力证明原件(要求注明:出资额小于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差额,且在净资产额以内;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
(6)验资报告(包括银行询证函复印件、进账单复印件等银行出具的出资证明,每页需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出具验资证明日期距申请材料报至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日期在3个月以内);
(7)典当企业股东出资承诺书(附件1,签字盖章);
(8)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9)《典当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0) 办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股东委托书;
(11)提交《典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注:注册资金变更中,如股东有变化,还须符合股东变更条件的要求。
审核要求:
(1)典当企业与上次增资相隔的时间在一年以上;
(2)一年内没有违法违规经营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