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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用自贸协定,尽享优惠贸易待遇

来源:海关总署关税司原产地办公室    时间:2016-05-30 

    FTA是自由贸易协定(Free Trade Agreement)的简称,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包括单独关税区)为实现相互之间的贸易自由化所作的区域性贸易安排(RTA)。由FTA缔约方形成的区域称为自由贸易区。
 
    传统上,FTA的目的只是为了消除缔约国之间的货物贸易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但近年来,FTA出现了新的变化,其范围不仅涵盖货物贸易自由化,而且广泛涉及服务贸易、投资、政府采购、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化等领域,成为实质意义上的小WTO。这种广义的FTA也被称为
 
   “经济合作协定(Economic Partnership Agreement,简称EPA)”。
就货物贸易而言,在符合相关FTA原产地规则规定的前提下,自贸伙伴国的绝大部分产品将相互实行关税减让,直至实行零关税,实现“自由”贸易。这样,作为进口方,企业将有机会从自贸伙伴国寻购到价廉物美的货源;作为出口方,则有机会以更低的价格把产品打入自贸伙伴国的市场或扩大市场份额。
 
 
    FTA的魅力在于,签订FTA的国家或地区之间相互提供超过WTO最惠国待遇的优惠贸易待遇,实现互利共赢和共同发展。了解我国都签订了哪些FTA,并熟练应用FTA规则,对企业无论进口或者出口都不无益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