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区域价值成份或加工工序为主标准,税号归类改变,加工工序或区域价值成份为辅的原产地标准。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CEPA( 内地与香港、澳门更紧密经贸安排)、亚太贸易协定、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协定、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中原产地规则均已以区域价值成份或加工工序为主标准,税号归类改变,加工工序或区域价值成份为辅。每个协议又有各自特点与不同。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制定是从中国和东盟实际情况出发的, 建立在东盟普惠关税的原产地规则之上, 并基本借鉴和沿用了这一规则, 原产地标准采用40%的区域价值成分, 远远低于北美自由贸易区原产地标准60% 的比例, 这符合了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发展中国家最多的特点, 在区域市场并不完善, 能够支撑所有消费的同时, 采用这样的低标准以及采用完全累积规则能更好地保障各国经济利益, 同时也降低了厂商的生产成本与行政成本, 可以吸引众多外商前来参与贸易与投资。
从两地的生产结构上看, 香港是一个自由港, 中国向其出口产品并不存在利益外溢的情形。CEPA 目前制定的原产地规则能够基本满足CEPA的目的。 首先, 能够确认产品身份, 并能吸引海外直接投资, 吸引外来先进技术,即在CEPA原产地规则中将产品开发费用计算在增值标准中,起到了鼓励自主研发的导向作用。CEPA原产地规则主要采用加工工序标准, 采取此类标准将迫使制造商在香港完成特定的工序, 而这些工序不是简单的“螺丝刀工厂”所能完成的, 制造商必须在香港、澳门进行实质性投资以便在香港完成特定的加工工序, 取得香港原产资格。此外, 采取这种标准有利于香港吸收外来先进技术, 提高港产品的技术含量, 充分利用香港已有优势, 发展高增值制造业。同时也遵循了国际惯例, 又根据香港实际做出了适当调整。除了表现在以加工工序标准为主这一特点上, 还表现在规定增值标准时, 区域价值成分规定为30%。合理增值百分比的确定, 既可使香港制造商获得实利, 又可防止非香港原产货物非法享受优惠进入内地市场, 偷逃国家税款, 冲击内地产业。
亚太贸易协定对原产地规则的规定比较简单, 对具体采用的是单一标准, 即区域价值成分标准, 规定非原产材料的含量不得高于55%。在制度安排方面, 只规定了累积规则, 没有其他相关规定。如此单一的原产地规则其作用也是非常有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