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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自贸区战略中的原产地制度浅析(11)

来源:总会商事法律服务中心    时间:2016-06-28 

  

  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中的原产地规则吸取了主流模式原产地规则的一般经验, 在具体产品的原产地规则方面, 主要以区域价值成分标准为主, 一般产品要求区域价值成分例不低于40%。附件3列明的产品, 要求RVC比例一律不低于50%。另外辅以税则归类改变标准,附件3所列明的某些特定产品要求章和目的改变。对某些特定产品规定了特别的要求, 亦即采用了例外清单的方式, 符合NAFTA 模式和泛欧模式的一贯作法。另外还包括了累积规则、吸收原则、微小含量规则以及微小加工的例外等, 使其能够根据协定成员的具体情况及需要, 适当放宽或收紧具体产品的原产地规则, 使原产地规则能更准确地达到预定目的。 

 

  就实质性改变标准而言, 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协定将税则归类改变、区域价值成分、加工工序标准结合起来使用, 协定第12条第6款规定, 具体产品的原产地规则指规定材料已经过税号改变或特定制造或加工工序, 或满足某一区域价值成分标准, 或者混合使用任何这些标准的规则。其中价值增值标准规定为区域价值成份不小于40%  

 

  除累积规则条款外,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标准基本沿用了中国东盟自贸区规则,即主要以区域价值成分标准为主一般产品要求区域价值成分不低于40%),税号归类改变,加工工序,或区域价值成分标准,或者混合使用这些标准为辅。协定规定九大类427项产品的特定原产地规则清单。此外在累计规则中,采用了双边累计法。 

   

   2.以税则归类改变为主标准,区域价值成分和加工工序为辅的原产地规则。 

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中国-秘鲁自由贸易协定、中国-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协定、ECFA(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中国-瑞士自由贸易协定、中国-冰岛自由贸易协定、中国-韩国自由贸易协定、中国-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均采用以税则归类改变为主标准、区域价值成分和加工工序为辅标准的原产地规则。 

 

  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是我国与发达国家签订的第一个自贸区协定,为加速我国与发达国家建立自贸区起到了示范作用。该协定中原产地规则较之前的优惠原产地规则来说,是内容较为完善、全面的原产地规则。首先其以税则归类改变为主、区域价值成分和加工工序为辅,而之前的自贸区协定中原产地规则以从价百分比标准为主,加工工序,税则归类标准为辅;其次,协议还列出了特定原产地规则清单,在以往的自贸区协定中比较少见。再次,从价百分比标准也多样化, 包括了30%40%45%50%四种不同的比例;最后,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呈多样化, 包括从章到目、从目到目等的改变。总的来看, 完全借鉴了 NAFTA 模式和泛欧模式中的一些成功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