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中国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及的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比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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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贸易协定 |
实质性改变标准(基本标准) |
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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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盟 |
区域价值成分(40%) |
部分产品;税则改变、加工工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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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巴基斯坦 |
区域价值成分(40%) |
部分产品(暂未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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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智利 |
区域价值成分(40%) |
部分产品:税则改变、区域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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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新西兰 |
税则归类改变(4位和6位税号改变);区域价值成分(30-50%) |
全部产品;综合税则改变和区域价值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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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新加坡 |
区域价值成分(40%) |
部分产品;加工工序、税则改变、区域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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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秘鲁 |
税则归类改变(章改变、4位和6位税号改变);区域价值成分(40-50%) |
全部产品;税则归类改变、区域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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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哥斯达黎加 |
税则归类改变(章改变、4位和6位税号改变);区域价值成分(35-60%) |
全部产品;加工工序、税则改变、区域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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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与港、澳 |
区域价值成分(30%) |
大部分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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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 |
税则归类改变 |
全部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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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太贸易协定 |
区域价值成分(45%) |
部分产品(暂未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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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瑞士 |
税则归类改变(章改变、4位和6位税号改变);区域价值成分(30-60%) |
大部分产品:加工工序、税则改变、区域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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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冰岛 |
税则归类改变(章改变、4位税则号改变);区域价值成分(40-50%) |
大部分产品税:加工工序、税则改变、区域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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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韩国 |
税则归类改变(章改变、4位和6位税号改变);区域价值成分(40-60%) |
大部分产品税:税则改变、区域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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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澳大利亚 |
税则归类改变(章改变、4位和6位税号改变);区域价值成分(40-60%) |
大部分产品税:税则改变、区域价值 |
四、中国优惠原产地规则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在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规则享有“镇区之宝”和“金钥匙”的美名,用好这一规则会使得区域内成员受到高效益的回报。为了正确实施自由贸易协定不被来自非自贸区成员国的第三国货物借道享受优惠(贸易偏差),需要制定合理的自贸区原产地规则来判断货物是否具有自贸区原产地资格。就我国目前的各自贸区优惠原产地规则看存在以下几点问题:
首先,原产地判定标准不统一。从以上十一个协定内容看,中国混合运用了三种判别标准,而且在不同的协定中,主导的判别标准也是不一致的。这样一来,由于一个国家同时实行多种原产地规则,就使得复杂的原产地标准带来了大量的管理和执行成本。而且生产商在熟悉和满足这些规则方面也承受了相当大的负担,尤其是在处理多边原产地规则时更是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