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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进出口信用体系建设再加码

来源:中国贸易新闻网    时间:2017-04-05 

    继去年11月对海关高信用企业实施联合激励之后,《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3月28日正式对外发布。  

    “这是海关在进出口领域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海关监管体制迈出的重要步伐,也是海关助推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的重要成果。”在当天举行的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海关总署副署长李国表示。  

    李国指出,企业如存在走私行为或有走私罪、拖欠应缴税款和应缴罚没款项、利益虚假信息注册登记等8大类行为,就将被列为失信企业并提交到联合惩戒机制中,由相关部门共同实施惩戒。此外,向海关申报进出口信息弄虚作假、造成统计数据失真的企业,也将受到联合惩戒,以打击虚假贸易行为。  

    据悉,此次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部门包括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等33个部门,覆盖了全国省、市、县各行政层级,实现了纵横相间的协同联动,监管或经营范围涵盖了失信企业及其高管人员日常生产生活的活动领域,基本形成了“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大格局。  

    在具体惩戒措施上,《备忘录》立足于执法实际,从市场准入、执法管理、行业规范、社会认同等不同角度细化、量化出39条惩戒清单,涵盖了工商、税务、金融、环保等多个重点领域,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比如,工商部门将走私失信企业列入黑名单,质监部门不予适用A级以上企业信用管理或直接列为信用D级管理,发展改革、证券部门对发行公司(企业)债券等从严审核,财政部门限制失信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等。  

    “上述措施既有特定部门单独适用的,也有各部门联动响应实施的,它们共同构建起进出口领域失信企业的综合监管网络,将显著放大联合监管的威慑力,形成叠加效应。”李国说。  

    李国指出,实施联合惩戒,既是一个结果,也是一种手段,为了给失信企业一次改正机会,在制度安排上进行设计,即一般的失信企业只要一年内不再发生《备忘录》中所列举的一些失信情形,经过评估和核查,可以恢复为一般信用企业,与一般企业享受同等待遇,“但通过‘改头换面’去逃避惩戒的行为是不允许的,对此将予以重点关注和管控”。  

    据介绍,本次联合惩戒的实施对象不仅包括失信企业本身,还拓展到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增加对相关人员的惩戒,旨在最大程度地防止失信企业逃避惩罚,加大企业失信成本,实现对失信行为的源头治理。  

    为加快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海关监管体系,真正形成守信激励、失信惩戒、集约高效、协调统一的通关一体化管理格局,海关总署还通过打造“经认证的经营者”(AEO)制度的升级版,为高信用企业境内外通关建立绿色通道。  

    “AEO认证已成为中国在国际贸易中的一个重要的通行证。”海关总署监管司司长孟杨表示,中国海关已与新加坡、欧盟、瑞士等33个国家和地区实现了AEO互认。互认后,中国AEO企业境外查验率平均降低了50%,通关时间缩短了30%,大大降低了企业的通关成本,提升了国际竞争力。  

    目前,我国与上述33个国家和地区的贸易值占我国出口贸易总额的40%以上。到2020年,这一比重将力争达到80%。下一步,中国海关将继续推进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AEO互认合作工作,让AEO企业享受更多的优惠和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