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旅行社条例》和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停止实施《关于试行旅行社委托代理招徕旅游者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文件精神,规范我市委托代理旅游业务的经营行为,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行动,打击零负团费及超范围经营行为,使委托代理招徕旅游者业务进一步规范,营造公平交易的市场环境,旅游服务质量不断提高,实现旅行社诚实经营,消费者明白消费,构建和谐诚信的旅游市场环境。
二、检查时间
2015年9月1起至11月30日。
三、实施步骤
(一)自查阶段
1、自查时间:9日1日至9月10日
2、自查要求:各旅行社及从业人员对照《旅行社条例》和检查内容等进行自查,对于查出的问题,立即整改。
(二)检查阶段
1、检查时间:9月11日至10月31日
2、检查内容
(1)组团社是否与接待社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就委托代理事项的内容、形式及其支付、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作出约定;组团社是否委托代理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费用的旅游团队;组团社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时,是否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低于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
(2)是否按照以下要求将委托代理招徕旅游者业务备案:a、组团社、代理社同为黄石地区的,组团社将委托招徕授权书和委托代理合同报送黄石市旅游局备案;b、组团社为黄石地区,代理社为其他地区的,组团社将委托招徕授权书和委托代理合同报送黄石市旅游局备案,同时到代理社当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c 组团社为其他地区,代理社为黄石地区的,代理社须持组团社出具的委托招徕授权书和委托代理合同到黄石市旅游局备案。
(3)出境游组团社是否委托无出境游业务经营资质旅行社接待招徕旅游者业务;无出境游业务经营资质的旅行社是否接受出境游委托代理招徕旅游者业务;旅行社是否委托非旅游业务经营资质的组织或者个人代理接待旅游业务。
(4)旅行社分社、门市部是否以自己名义接受其他组团社的委托代理招徕旅游者业务;旅行社门市部是否有代理同业散客班经营行为,自行组团、出团的;代理同业散客班线路的旅行社是否到市旅游质监部门进行了资质审查备案。
(5)是否按照要求规范签订旅游合同:旅游合同中是否注明委托接待社的信息,并经旅游者书面签字同意后留存合同副本存档;代理招徕出境旅游者时,是否使用《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委托招徕专用)》;代理社出具发票的,是否在发票的项目栏标明“代××旅行社收取”字样。
(6)委托代理是否超过合同签订时限;代理社是否将代理业务再行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社是否有超出委托范围招徕游客的,台湾地区旅游业务不得进行委托招徕。
(7)委托代理事项是否超出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a、招徕宣传;b、为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咨询;c、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d、收取旅游费用;e、向旅游者通知有关行程事项。
(8)线路产品代理社所有宣传招徕资料、广告、行程和线路计划材料上,是否标明委托方(旅行社)的名称、许可证编号、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内容。
凡未在黄石市旅游局备案登记擅自开展代理业务的,按照超范围经营的规定处罚。
(3)、检查形式:
1、属地普查:各县(市)区旅游管理部门根据方案对辖区内旅行社逐一对标检查;
2、重点检查:黄石市质监所工作人员依据各县(市)区旅游局普查摸底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3、立案调查:对于在检查中查出的问题突出单位,黄石市旅游局将立案调查。
(三)集中处理阶段(11月1日至11月30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确定处罚原则,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批评教育、罚款、停业整顿、直至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处罚,并在行业内进行公开曝光。
四、检查要求
各旅行社在开展委托代理业务中,要自觉地维护市场秩序,加强行业自律,要充分认识这次整治规范活动的重要性,将规范委托代理招徕业务作为长期重要工作任务来抓,要在本单位内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专人负责,要把整治规范旅行社委托代理招徕业务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各县(市)区旅游局要认真落实,严格检查,按照“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要求,确保检查工作落到实处。请与11月1日前将辖区内检查情况总结及《委托代理专项检查表》以书面形式上报市旅游局质监所。
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及时纠正及时上报,对代理社超出委托范围经营旅游业务的一经查实,将按照《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以10万—50万元的罚款。
联系人:市旅游质监所 李 伟
电 话:0714--6359555 18907231977
邮 箱:620188916@qq.com
附 件:1、关于停止实施《关于试行旅行社委托代理招徕旅游者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2、《委托代理专项检查登记表》;
3、《黄石市代理同业旅游散客班业务备案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