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行为的法律救济途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相关当事人对黄石市商务局作出行政执法行为具有以下权利和救济途径:
一、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权利,对政执法机关违法行为侵犯其人身权或造成财产损失的有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二、救济途径:
1.拨打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14-6289780。
地 址:黄石市团城山广州路21号
2.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黄石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以有关执法文书中记载为准)
受理机构:黄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地 址:黄石市司法局(黄石市西塞山区环湖路30号)103办公室
受理电话:0714-6551302
3.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以有关执法文书中记载为准)
受理机构: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受理电话:0714-5310045
地 址: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下陆大道58号)立案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