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商务局行政检查事项 | ||||||
序号 | 检查 事项 | 检查内容 | 实施 层级 | 检查依据 | 检查标准 | 检查 类别 |
一、对企业开展的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监管(现场检查) | ||||||
1 | 对企业开展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监管检查 | 1.特许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2.特许人备案材料是否完备;3.特许人开展商业特许经营活动是否依法备案并进行信息披露;4.其他法定事项 |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 | 1.特许人是否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2.备案材料是否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以及《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八条规定。 | 日常检查 |
二、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的信息报告的监管(书面检查或现场检查) | ||||||
2 |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监督检查 | 对外国投资者及外商投资企业是否严格落实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投资信息是否按时填报,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进行检查 |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 |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第二十条 商务主管部门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遵守本办法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商务主管部门可联合有关部门,采取抽查、根据举报进行检查、根据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的建议和反映的情况进行检查,以及依职权启动检查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 | 1、初始报告应当报送企业基本信息、投资者及其实际控制人信息、投资交易信息等信息。 2、变更报告应当报送企业基本信息、投资者及其实际控制人信息、投资交易信息等信息的变更情况。 3、年度报告应当报送企业基本信息、投资者及其实际控制人信息、企业经营和资产负债等信息,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还应当报送获得相关行业许可信息。 | 抽查 |
日常检查 | ||||||
三、对已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管(现场检查) | ||||||
3 | 对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的行政检查 |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购销台账、安全生产经营管理 |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取消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下放至地市级人民政府,加强成品油流通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安全保障措施落实”。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三条 。3.商务领域成品油流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指引手册 | 1、督促指导企业安全生产经营,检查企业安全生产资质管理、制度管理、设施设备管理。2、企业购销台账检查,检查企业是否严格落实购销台账制度,健全油品来源、检验报告、检查记录等凭证资料档案,督促企业依法依规经营。 | 抽查 |
日常检查 | ||||||
四、对依法取得从事拍卖业务许可企业的监督管理(非现场检查) | ||||||
4 | 拍卖经营企业监督检查和年度核查 | 1.对取得拍卖许可条件企业的年度核查;2.对企业经营活动的年度核查;3.对企业举办拍卖会经营活动的随机抽查;4.拍卖企业数据填报 |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 | 重点对拍卖企业经营资格或资格的变化以及依法经营情况进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拍卖企业证照取得及变化情况;拍卖企业出资人及出资比例情况;拍卖企业办公住所及档案管理情况;拍卖企业依法纳税情况;拍卖企业每月在“全国拍卖行业管理信息系统”报送信息的情况;《拍卖企业拍卖活动报送表》和备案资料报送情况;拍卖企业拍卖经营活动情况;拍卖师是否存在登记注册单位和工作单位不一致的情况等。 | 抽查 |
日常检查 | ||||||
五、对自由类技术进出口合同备案的监管(非现场检查) | ||||||
5 | 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监督检查 | 1.规定的申请材料;2.其他法定事项。 |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 | 《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17-19条,第37-39条:对属于自由进出口的技术,实行合同登记管理。《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第5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可授权下一级商务主管部门对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进行登记管理。 | 1.申请登记的技术是否符合《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2.申请登记的技术是否未列入《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或《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目录》;3.填报登记或申请变更的内容是否与合同及相关单证材料等一致;4.申报材料是否完备。 | 抽查 |
六、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监管(现场检查) | ||||||
6 |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监督检查 |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是否依法实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 |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1.是否存在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情况; 2.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是否未如实记录本企业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等主要部件的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并上传至报废机动车回收信息系统。 3.资质企业是否存在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买卖或者伪造、变造《资质认定书》、《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4.回收拆解企业是否存在未建立生产经营全覆盖的电子监控系统,或者录像保存不足1年。 | 日常检查 |
七、对汽车销售及相关服务活动和二手车相关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现场检查) | ||||||
7 | 对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 对本行政区域内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 |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第七条、第二十九条 | 1.进入供应商、经销商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2.询问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说明情况;3.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检查相关数据信息系统及复制相关信息数据;4.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的其他措施。 | 日常检查 |
8 | 二手车流通监督检查 | 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经销商从事二手车市场交易活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 |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第2号,根据2017年9月14日《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七条、第三十二条 | 1.进入二手车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2.询问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说明情况;3.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检查相关数据信息系统及复制相关信息数据;4.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的其他措施。 | 日常检查 |
八、对外投资合作检查事项(非现场检查) | ||||||
9 | 对外劳务合作监督检查 | 经营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 |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 | 1.与国外雇主订立劳务合作合同、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或劳动合同情况;2.是否存在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企业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情况;3.是否存在以商务、旅游、留学等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情况;4.是否存在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从事与赌博、色情活动相关的工作情况;5.是否按规定安排随行管理人员;6.组织劳务人员出境后,是否将有关情况向中国驻用工项目所在国使(领)馆报告;7.是否按规定通过对外投资合作在外人员信息系统办理有关合同及人员名单备案,并及时准确填报统计资料;8.根据管理需要确定的其他事项。 | 抽查 |
防范化解境外风险,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 1.安排劳务人员接受安全防范知识、外语及相关法律,宗教信仰、风俗习惯等知识培训情况;2.是否按规定足额缴纳或及时补足备用金;3.是否为劳务人员购买相关保险;4.是否制定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5.处置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情况。 | |||||
九、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的监管(现场检查) | ||||||
10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的监督检查 | 对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的单用途卡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状况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及非现场检查。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检查 |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三十三条 | 1.检查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表、购卡章程、协议及资金管理制度建立、执行情况;2.检查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购买登记情况、购卡方式、购卡限额、退卡等操作程序执行情况;3.检查发卡企业预售资金用途、预收资金金额比例、资金存管制度、资金存管协议与账户情况;4.检查规模发卡企业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应于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登录商务部“单用途商务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填报上一季度单用途卡业务情况。 | 日常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