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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亮点释义(七) 如何理解关于亲属、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来源:中纪委国家监察委网站    时间:2018-10-23 16:25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收看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在线访谈。我们继续对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进行亮点释义。

今天我们邀请到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纪检条规处副处员王薇。王薇同志,您好!

解 说:第八十五条 党员干部必须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主持人:本条是关于亲属、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我们该如何准确理解?
    王薇: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领导干部要对亲属子女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引导他们力戒特权思想和享乐思想,不行不义之举,不谋不义之财。现实中,存在一些党员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利,党员干部的亲属和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党员干部本人否认知情而无法认定受贿的情况。按照党纪严于国法的要求,有必要在纪律范围内对此类行为作出限制性规定,以促使党员干部保持清正廉洁,加强对亲属等的教育、约束和管理。

主持人: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强调“严格约束自己,严格家教家风。”本条法规非常明确地为党员领导干部及其亲属、特定关系人划出了一条红线,请您为我们具体解读一下本条内容。

王薇:本条分两款。第一款对党员干部廉洁履职提出了总体要求,规定党员干部必须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一方面,与《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相呼应,党员干部应当做廉洁自律、廉洁用权、廉洁齐家的模范;另一方面,本章中很多条款都是针对党员干部提出的要求,比如本条第二款、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等,在此对党员干部提出概括性要求。

主持人:理解本条第二款需要注意哪些内容?

王薇:第二款规定了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的行为。理解本款,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本条以党员干部不知道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为前提。如果党员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利,且对其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行为知情,应当按照受贿论处,适用总则中纪法衔接条款处理。二是关于处分档次,党员干部有本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较重的,依据本条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情节较轻的,党组织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诫勉或者组织处理等。三是本条及本章中多次出现“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以及“特定关系人”的概念。所谓“利用职权”,主要是指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也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人员的职权。“利用职务上的影响”,主要是指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人员之间在职务上虽然没有隶属、制约关系,但是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产生的影响和一定的工作联系,如单位内不同部门的人员之间,上下级单位没有职务上隶属、制约关系的人员之间,有工作联系的不同单位的人员之间等。

主持人:我们该如何理解本条中的“特定关系人”?

王薇:根据2007年中央纪委印发的《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特定关系人”,主要是指与本人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主持人:与之前《条例》相比,此次修订做了哪些具体调整?

王薇:2003年《条例》规定了本条内容;2015年修订时作了修改,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修改为“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修改为“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此次修订增加第一款内容。

主持人:好的,非常感谢您的介绍。今天的解读释义就到这里,我们下期再见!


原文网址链接:http://v.ccdi.gov.cn/2018/10/19/VIDEzMR7Ija7qTp15XD9wiHU181019.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