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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黄石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金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来源:办公室    时间:2019-04-18 11:05 

黄商办〔2019〕18号

各县(市)区(开发区·铁山区)商务主管部门:

为了加快推进全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指导示范县(市)加强项目资金管理,我局研究制定了《黄石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金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黄石市商务局办公室

2019年4月16日

黄石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金管理指导意见(试行)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的通知》、《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5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国务院扶贫办行政人事司关于开展2016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关于开展2017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以及历年省级下发的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实施方案等相关文件的精神,为了规范示范县(市)对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中央、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监管和使用,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各示范县(市)人民政府是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直接责任主体,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制定、完善以及对专项资金的监管。市级商务部门负有监督、指导责任。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各示范县(市)人民政府应在县(市)级门户网站上公开资金管理办法。资金管理办法的制定和修改均应经县(市)人民政府审核通过,并经公示无异议后,方能上报备案和执行。

第五条 中央、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内容

鼓励各地优先采取股权投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 、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支持方式,通过中央、省级财政资金引导带动社会资本共同参与农村电子商务工作。重点支持以下方向:

(一)聚焦农村产品上行。

1.支持农村产品的标准化、生产认证、品牌培育、质量追溯等综合服务体系建设。

2.支持农产品分级、包装、预冷、初加工配送等基础设施建设。

3.支持县、乡、村三级具有服务农村产品上行功能的物流配送体系建设。

(二)县、乡、村三级网点建设。

1.支持县域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和乡镇、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的建设改造。

2.重点支持在建档立卡贫困村建设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点。

3.强化服务功能。拓展村级站点代收代缴、代买代卖、小额信贷、生活服务等功能,增强电子商务服务体系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支持农村电子商务培训。

1.支持对政府机构人员开展电子商务培训。

2.支持对涉农企业、涉农组织、专业合作社工作人员开展电子商务培训。

3.支持对农民、创业青年、返乡农民工、大学生等开展电子商务培训。

4.支持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培训。结合农村双创和扶贫脱贫,加大对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培训力度,就农村产品上行开展有关网店开设、宣传推广、产品营销等进行实操培训,重点要完善培训后服务机制。

培训工作要符合《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和地方关于培训的相关规定。

(四)示范县(市)要充分利用县域内现有各类产业园区、闲置厂房与商业化电商平台,最大限度利用社会化资源,避免盲目建设电商产业园区和资源浪费。专项资金支持的有关项目应开放共享。不得使用专项资金用于以下支出:

1.专项资金不得用于网络交易平台支出。

2.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支出。

3.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工作经费支出。

4.专项资金不得用于购买流量支出。

5.其它不符合规定的支出。

(五)专项资金用于以上支持重点的支出,省商务厅历年下发的实施方案中有明确规定专项资金支出比重的,应按省商务厅实施方案中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拨付应遵循先验收后拨付的原则,项目预拨付专项资金比例不得超过项目建设进度。所有项目建设完工,并通过验收合格后,可拨付项目全部专项资金。

第七条 各示范县(市)的应根据本指导意见制定或修改完善资金管理办法,在资金管理办法中应明确项目资金使用方式、支持标准和拨付方式等内容。

第八条 各示范县(市)应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管,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对已获得财政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同一项目,不得重复补贴。

第九条 本指导意见最终解释权为市商务局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