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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内外贸一体化试点的通知》解读

来源:商务部    时间:2022-05-26 17:14 

一、试点背景及目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意见》(以下称《意见》)提出开展内外贸一体化试点。为贯彻落实国办《意见》要求,商务部等14部门印发了《关于开展内外贸一体化试点的通知》(以下称《通知》),择优选择部分地区开展内外贸一体化试点。

《通知》提出了试点的总体目标。申报地区应根据试点总体目标,结合实际确定本地区试点工作目标,包含可评估、可量化的目标。例如,本地内外贸一体化发展水平的目标指标,有关工作措施的预期性或约束性目标,培育内外贸一体化经营企业的数量及评价标准等。

国办《意见》是对全国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总体要求,实施主体是国务院有关部门、各地区。《通知》是对内外贸一体化试点工作的要求,实施主体是试点地区,要求试点地区在重点领域、重点环节探索实践,形成可复制推广的经验和模式,为促进内外贸融合发展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内外贸一体化试点工作应同时符合《意见》和《通知》的总体要求。

二、试点任务

试点任务范围。《通知》提出了完善法规制度、促进标准认证衔接、培育一体化经营市场主体、打造内外贸融合发展平台、优化内外贸发展环境、创新推进同线同标同质、培养内外贸一体化专业人才等7个方面的试点任务。试点地区的试点任务应包括上述7个方面,具体任务措施可体现地方特点。除上述7个方面以外,试点地区可以根据实际增加其他试点任务。试点任务应明确实施范围,可以在本行政区全域内实施,也可以选择部分地区、选择重点任务分别实施。例如,在本省若干个城市开展试点,每个城市承担不同方向的试点任务,或确定若干项重点任务,每项任务分别由若干个城市开展试点。选择在部分城市开展试点的,省级行政区仍为试点工作责任主体。试点地区可以选择部分企业作为试点企业,承担若干试点任务。

试点任务要求。试点应突出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围绕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目标,以及内外贸一体化发展面临的体制机制障碍、市场主体遇到的实际问题,提出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创新性的试点任务及措施。试点工作应与本地区承担的国家重大改革创新任务、建设的改革创新平台、申报的创新发展试点等相结合,并对创新性做出说明。例如,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围绕内外贸一体化推出针对性的改革创新举措。试点工作应符合区域定位,体现产业特色,注重发挥基层部门、市场主体、行业组织等的积极性。

保障措施。试点地区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工作机制,明确任务分工,建立工作台账,确定阶段性工作目标。鼓励试点地区充分利用国务院在本地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等中央授权开展试点,或根据试点工作需要,将本级部分行政管理权限下放至下级地区、部门。鼓励试点地区出台支持内外贸一体化的政策,在财政、金融、人才等方面提供支持,支持政策尽可能明确,例如,拟财政资金的来源、金额,金融支持的方向、规模,培养专业人才的方式,研究机构、智库等提供的智力支持等。根据试点推进情况,商务部将积极推动出台中央层面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支持政策。

三、申报地区基本情况

申报地区应按照《通知》附件1《内外贸一体化试点申报地区基本情况表》要求填报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国家级改革创新平台数量,其中,2021年度经济发展水平以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国家级改革创新平台数量以国务院(办公厅)及有关部门批复/公布的名单为准。

四、试点工作方案

总体要求。申报地区编制的试点工作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通知》附件2《内外贸一体化试点工作方案基本要求》明确的内容,申报地区可以酌情补充相关背景资料。

工作基础。申报地区应全面阐述本地区内外贸一体化发展情况、前期工作情况。发展情况应包括现状及问题,重点产业、领域、地区、校企协同育人等方面的具备的基础或优势等,工作成果应多用数据、案例等进行说明。选择部分地区开展试点的,可重点对选择地区的内外贸一体化发展情况、前期工作进行阐述。

编制及申报。省级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为申报主体。计划单列市、兵团有意愿的,可以计划单列市、兵团商务主管部门的名义直接向商务部申报,也可以纳入所在省、自治区整体试点方案,由省、自治区商务主管部门申报。计划单列市、兵团和所在省、自治区同时申报的,所在省、自治区报送的试点工作范围不含计划单列市、兵团相关内容。

有意愿参加试点的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报送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应包括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达成一致意见情况、内外贸一体化试点申报地区基本情况表、内外贸一体化试点工作方案,可酌情补充地方主要负责人批示、开展专题调研、向有关地市、部门、企业、行业协会、专家等征求意见、地方人民政府专题审议等情况。申报材料加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印章后,纸质材料(一式6)报商务部市场建设司,电子版及扫描件发送至指定邮箱申报材料不要求以地方人民政府名义报送,如条件允许,可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联合上报。

申报材料应于612日前报送。如因疫情防控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送的,请及时与商务部市场建设司联系。

五、试点地区确定

商务部收到各地报送的申报材料后,将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专家,对申报地区报送的内外贸一体化试点申报地区基本情况表、内外贸一体化试点工作方案等材料进行评审,择优选择发展水平较高、工作基础扎实、试点目标明确、工作任务具体、保障措施有力的地区作为试点地区,兼顾地区分布。试点地区确定后,将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并正式公布。

六、试点实施

试点地区正式公布后,试点地区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工作机制,按照试点工作方案确定工作要点及台账并报商务部,按季度向商务部报送试点工作进展情况,每年底报送试点工作阶段性总结,及时报送试点形成的成功经验、模式、典型案例,加强对成功经验的宣传和复制推广。

试点地区应梳理提出完善内外贸一体化调控体系的问题清单和需求清单,属于本级管理权限的事项,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牵头建立的工作机制推动解决;属于中央管理权限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时将有关问题建议上报商务部。

试点工作结束后,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试点任务完成情况、取得的成效、可复制推广的试点经验、典型案例、有关问题建议等进行全面总结,按要求报商务部。

商务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发挥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部际工作机制作用,加强对试点工作的宏观指导、督促推动和跨部门协调,指导试点地区做好贸易政策合规和补贴通报工作,积极响应试点地区需要中央层面支持的事项;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对试点地区工作进行考核评估,组织在全国复制推广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对可机制化的成果适时提升为制度、固化为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