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成立市商务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委党组书记任组长,委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委各部门及委属事业单位的负责人任成员。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委办公室承担。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要求,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商务旅游政务公开工作;建立健全政务公开的规章制度,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条 主动公开
1、公开范围
我委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我委编制的《商务委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我委网站上查阅《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我委的网站上查阅《指南》,也可以到我委办公室(具体地址:黄石市交通路特1号口岸大楼1901室、)联系查阅。
2、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我委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当面受理两种公开形式。我委网址:www.hssw.gov.cn。我委当面受理点:委商务办公室 ,联系电话:0714-6288651。
我委还将采用新闻发布会、政府公报、报纸、便民资料等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3、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将在第一时间予以公开,最迟自信息产生后的10日内公开。
第三条 信息公开的内容
按照政务公开原则,结合商务工作实际,目前对社会公开的政务信息暂定以下内容:
(1)委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能及调整、变动情况;
(2)委商务旅游发展的方针、政策、法规行政文件;
(3)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及其办理的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结果;
(4)委各类商务旅游工作计划、重大项目管理(涉及保密的除外);
(5)委重要商务旅游工作部署;
(6)公务员招考、录用的条件、程序、结果的有关情况;
(7)工作纪律、服务承诺、投诉程序;
第四条 依申请公开
办理依申请公开程序:
1、准确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黄石市商务委提供主动公开信息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单位申请获取,我委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2、受理机构:本单位受理部门为黄石市商务委办公室。
办公地址: 黄石市交通路特1号
办公时间:上午8:00-11:30,下午2:30-5:30
联系电话:0714-6288651,6288654
传真号码:0714- 6288651
电子信箱:hsswj2005@163.com
邮政编码:43500
受理程序
1、提出申请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电子邮件申请,申请人可以在本委网站上下载电子版《黄石市商务委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表》,网址为www.hssw.gov.cn,申请人填表后通过电子邮件即可。 发送至hsswj2005@163.com。
(2)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
(3)当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我委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2、申请处理
(1)审查。本委收到申请后,将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或要求申请人补充或更正。
(2)登记。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能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即时予以登记并出具回执。
(3)答复。本委将在登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情况作出书面答复。
第五条 信息公开的监督
1、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委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
2、委监察室负责对各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各单位是否公开了必须公开的事项,是否按规定的时间、方式、程序公开。及时向有关单位提出存在的问题,有关部门应立即进行整改。
投诉电话:0714-6288651
电子信箱:hsswj2005@163.com
投诉地址:黄石市广州路21号 商务委监察室 邮编:43500
3、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黄石市商务委员会(旅游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样表) 申 请 人 信 息 公民 姓名 工作单位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法人/ 其它组织 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营业执照信息 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 联系人姓名 联系人电话 联系人 电子邮箱 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时间 所 需 信 息 情 况 所需信息的 所需信息的 是否申请减免费用 □申请。请提供相关证明 □不 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可多选) □纸面 □电子邮件 □光盘 □磁盘 获取信息的方式(可多选) □邮寄 □快递 □电子邮件 □传真 □自行领取/当场阅读、抄录 □若本机关无法按照指定方式提供所需信息,也可接受其他方式。
内容描述
用途描述
说明:
1 .申请表应填写完整,对没有联系方式或联系方式有误的信息恕不回复。
2.申请表内容应真实有效,同时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3.申请人根据本省有关规定属于低收入者的,如需免除费用,须在本表中提出,并同时提供相关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