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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航空保税维修,商务部等九部门发布13项促进措施

来源:国际商报    时间:2026-08-27 20:29 

8月27日,商务部官网发布《商务部等9部门关于促进航空保税维修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这一政策的出台,意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航空保税维修高质量发展。


意见提出六方面13项措施,要求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将航空保税维修作为一项重要开放政策加快推动,结合实际做好落实。


在加大航空保税维修支持力度方面,航空维修企业开展航空保税维修产品清单内的航空保税维修业务,不受区域范围限制。鼓励新增航空维修企业优先向综保区布局。


在加强财税、金融政策支持方面,航空保税维修后的产品,不复运出境转为内销的,在获得相关适航证明后,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内销手续。维修企业提供保税维修等对外修理修配服务,可按规定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加强财政与保险等金融政策联动,提升出口信保承保积极性和服务质效,支持航空保税维修高质量发展。


在提升监管便利化水平方面,航空保税维修企业可将部分工序外发至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维修后产品及旧件、坏件等全部复运至原委托企业。航空保税维修替换下的具备再利用价值的航材,在检测维修并获得相关适航证明后,无需复运出境或销毁处置,可完税后在国内流通,或转为备用件纳入保税管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航空维修企业承接来自国内的航空保税维修业务,维修后的产品返回境内区外再次开展租赁服务的,在获得相关适航证明后,只办理一次进口许可。


在支持航空保税维修绿色化发展方面,鼓励在航空保税维修业务中提高低(无)挥发性有机物(VOCs)含量产品使用比重,支持企业对技术成熟环节全部使用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提升环境保护水平。


在增强人才保障能力方面,鼓励地方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将航空维修相关职业纳入职业技能培训需求指导目录。支持综保区内航空维修培训机构开展保税培训业务。


在加强全链条动态管理方面,综保区内航空保税维修项目由综保区管委会(或地方人民政府派驻行政管理机构)会同当地商务、生态环境、海关、民航等部门评估支持;自贸试验区等其他区域内航空保税维修项目由省级(含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海关、民航等部门评估支持,承担监管主体责任。开展航空保税维修的企业,须具备与海关等部门联网的信息化管理系统(ERP),实现对业务耗用等信息的全流程可追溯。各级民航管理机构按职责对航空维修企业实施动态管理,配合做好航空保税维修企业的评估等工作。


意见明确,商务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细化落实举措,加强部门间联系配合。各地方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航空保税维修项目全流程全链条管理,有效防范生态环境、海关监管、安全生产等各类风险。各相关航空保税维修企业要不断优化维修能力布局,加强新技术使用和工程维修能力建设,提升维修工作质量,强化维修标准落实,严格落实维修责任,确保维修业务的合规性。